国税新举措服务企业对外贸易

时间: 2015-02-15 08:55来源: 网易财经

  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《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(免)税管理工作规范(1.0版)》和《出口退(免)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》,并于2月1日和3月1日开始执行。有关专家表示,文件体现了科学设置管理流程,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;固化工作流程,强化岗位监督制约,最大限度的规范税务人;建立防范骗税体系,加强风险防控等服务与规范并举的税收管理思路。

  据悉,新举措在便利纳税人方面主要包括6项措施。

  一是对出口退(免)税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。按照出口退税企业资产状况、纳税信用等级、内部风险控制等将企业分为4类实施差别化管理。对纳税遵从度高、信誉好的一类企业简化管理手续,申报退税时仅需提供申报资料和电子数据,不需提供原始凭证,正式申报电子信息无误的,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,开具退还书,退税时间将大幅缩短。对二、三类企业的退税则要先审核,较一类企业相对严格。而信誉较差的四类出口企业的审核更为严格,不仅申报时要提供原始凭证、收汇凭证,申报的退税还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、协查信息审核办理,纸质资料要逐笔进行人工审核,每户供货企业都要抽取一定金额的进项发票发函调查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退税评估,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。

  二是下放出口退(免)税审批权。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退(免)税审批权限将全部下放至县(区)局国家税务局;对县(区)局国家税务局具备文件规定的审批外贸企业出口退(免)税条件的,及时赋以其审批权限。

  三是简化人工审核工作。对于常规审核,生产企业不再需要进行人工审核;外贸企业仅保留了2项常规审核的内容。对于重点审核对象,生产企业需要人工审核3项内容,外贸企业需要人工审核5项内容。而原规定对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审核项目分别14项和21项。

  四是明确出口退(免)税审批期限。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(免)税,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〔从受理退(免)税申报之日起,至将《税收收入退还书》传递至国库〕办结相关退(免)税手续;对不符合规定的,应将具体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出口企业。

  五是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。各级国税机关在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(免)税规定的基础上,运用现代信息技术,拓展出口退(免)税服务方式,提升出口退(免)税服务水平。例如,为出口企业提供互联网络申报、自助办税申报、现场申报等申报方式;采取短信、电子邮件、网络远程交互等多种方式,将涉及企业利益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,将逾期未申报退税出口信息等17项数据提供给出口企业;根据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风险的形势,定期向企业通报相关骗税风险信息,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等。

  六是向“无纸化”管理方向发展。随着电子化管理步伐的不断迈进,出口退(免)税将逐步减少或取消纸质单证申报,最终实现企业凭电子数据即可申报的目标。